2026 年 10 月 29 日中午 12 时 47 分,一位团员收到 2,000 元转账,备注“4 粒安宫退款”。钱是从一个个人微信转出的,不是公司账户。这个账号的昵称是“会奖旅游~吴琳昕”(真名:吴海云),绑定手机号 19199886723。

这不是本篇要讲的事。本篇要讲的是这个账号封面上那两行字。
第一行:深圳中海国际。第二行:翌成会奖旅游。
两行字,字号一样大,中间一道竖线。往下还有一行说明——“中海国际一站式会旅平台,承接保险直销金融美业大健康渠道定制团”。
一家 2006 年成立、持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和一家 2025 年 9 月 30 日才成立的会奖公司,被并排印在同一个微信号的封面上,用的是同一套字号、同一种排版、同一个“一站式”。
这个团到底是谁接的。这行字回答不了,但它把问题问出来了。
一、一个微信号上的两块牌子
这个账号发出去的名片,信息更全。
左上角并排两个标识:一个是“中海旅游 Zhonghai Travel”,一个是“翌成 Yi Cheng 翌成会奖旅行”。名片底部的机构名称写的是“深圳翌成会奖旅行”和“深圳中海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岗位栏写“计调”。
“计调”是旅行社内部的岗位名称,全称“计划调度”,负责行程、机票、酒店、地接的落实。这个岗位只存在于旅行社的业务链条里,会奖公司不需要计调。
名片上的公司名称还有一处出入。工商登记的全称是“深圳市中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片上印的是“深圳中海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少了一个“市”字,“旅行社”变成了“旅行”。
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就是两家不同的主体。
两块牌子各自的底子是这样的。
中海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5445598B,2006 年 11 月 16 日成立,注册资本 800 万元,实缴 61.04 万元,法定代表人廖明坚,参保人数 12 人。它持有一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GD-CJ00221。证载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5 号金丰城大厦 B 座 1001,证上留的电话是 82289226、82243373,邮箱 liaomk@qq.com。
“L-GD-CJ”这个编号里的“CJ”,是出境游的代码。这是一家有出境游资质的组团社。
翌成会奖(深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G0K6AG6Y,2025 年 9 月 30 日成立,注册资本 200 万元,股东是吴军 51%、田丽珍 49%,法定代表人吴军,登记行业“住宿业”。
它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点不是推测——它的工商经营范围里,根本没有“旅游业务”这四个字。
一家能组团,一家不能。但对外,它们是一个“平台”。
二、同一间办公室,两块营业执照
把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并排放在一起,会看到一行完全相同的字。
翌成会奖: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 4028 号太平洋商贸大厦 A、BB906。
深圳市中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嘉宾路分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 4028 号太平洋商贸大厦 A、BB906。
一个字都不差。同一个门牌,同一间办公室。
两家公司的成立时间,相隔 35 天。翌成会奖 2025 年 9 月 30 日,嘉宾路分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两家公司的登记负责人,是同一个人:吴军。
现在把两块执照的经营范围摊开看。
翌成会奖的全部经营范围是这样写的:
经营民宿;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健身休闲活动;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家居用品销售;住房租赁;娱乐性展览;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全部是一般经营项目,没有许可经营项目这一段。和旅游沾边的只有一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策划咨询,不是旅游业务。“经营民宿”和“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排在最前面。
嘉宾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另一套写法:
一般经营项目: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键在第一句:“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这不是“分社”,是“服务网点”。这两个词在旅游法规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写得很清楚: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服务网点能做的事只有两件:招徕、咨询。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能组织旅游活动,不能接待旅游团队。
违反这一条的罚则写在《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第三项对应的罚款起点是 10 万元。
一间办公室,两块营业执照。一块写着“旅游业务”但只是服务网点,一块有 200 万注册资本但经营范围里没有旅游。能组团的,登记的是“招徕、咨询”;想承接的,没有资质。
而那个微信号的封面上写着“承接”。
三、七年,两块牌照
吴军不是刚入行的新人。
工商登记显示,他名下有四家企业,跨了三个行业,时间跨度七年。
最早的一家在 2018 年 9 月 6 日成立——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荔景营业部,负责人吴军,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荔景商务大厦 B 座 310 室。经营范围里写着:“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销售食品。”
那个“^”后面是许可项目。境内、入境、出境,三项旅游业务都在里面。
这家营业部的上级单位是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的一家公司,2011 年 11 月 15 日成立,注册资本 3.95 亿元,参保 38 人。
这家营业部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销。
第二家是深圳市鱼佳食品有限公司,2019 年 10 月 25 日成立,吴军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注册资本 200 万元,参保人数 0。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 59 号荔景大厦 B 座 1401。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注意这个地址——布沙路荔景大厦 B 座 1401,和前面那家营业部的布沙路荔景商务大厦 B 座 310 室,是同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做旅游的营业部和做食品的贸易公司,开在一栋楼里。
第三家是翌成会奖(深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2025 年 9 月 30 日成立。
第四家是深圳市中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嘉宾路分公司,2025 年 11 月 4 日成立。
把时间线拉直:
2018 年 9 月,把营业部开在盈科美辰的牌照下面。2024 年 12 月 31 日,这家营业部注销。中间隔了九个月,2025 年 9 月 30 日,自己开了一家会奖公司,占 51%。又过了 35 天,2025 年 11 月 4 日,把分公司开在中海国际的牌照下面。
七年,两块牌照。第一块用了六年多,注销;第二块,接手不到一年。
这两块牌照有个共同点:都不是他自己的。盈科美辰的营业部,中海国际的分公司,登记的都是“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分支机构的管理者,法律主体仍然是总社。
他名下唯一由自己当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是那家做预包装食品的鱼佳食品,和那家经营范围里没有旅游的翌成会奖。
这不是判断,这是工商登记的字面内容。
四、四十四家分公司,没有一家在广西
中海国际名下有四十四家分支机构。
按地域分:广东 38 家,安徽 1 家(黄山),贵州 1 家,浙江 1 家(杭州)。没有一家在广西。
按状态分:注销 22 家,存续 19 家。
按年份看,这条曲线不是逐年铺开的,是成批的:
2015 年 2 家,2016 年 2 家,2017 年 1 家,2018 年 2 家,2019 年 1 家,2020 年 1 家,2021 年 1 家——七年一共 10 家。
然后 2023 年一年,14 家。
2024 年 6 家,2025 年 6 家,2026 年 5 家。
2023 年那 14 家,是这条曲线上最陡的一段。其中佛山一地的四家机构——佛山分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沙头营业部、佛山三水营业部、佛山顺德乐从门市部——负责人全部是陆祖坚一个人。四家,全部注销。
另一位负责人刘华,管过三家:福田分公司、汕头分公司、南湾分公司。三家,全部注销。
还有几组交叉:赵俊华名下有深南分公司(存续)和南湖营业部(注销);赵金名下有罗湖营业部(存续)和凤凰营业部(注销);王双名下有深业分公司(注销)和罗湖分公司(存续)。
2025 年到 2026 年,又新开了 11 家:东门分公司(2026-10-08,肖丽云)、南湖分公司(2026-09-30,肖丽云)、黄山分公司(2026-09-15,王明珠)、红树湾分公司(2026-03-11,陈王利)、贵州分公司(2026-01-05,朱波)、笋岗分公司(2025-12-23,易冲)、坂田营业部(2025-11-05,姚江江)、嘉宾路分公司(2025-11-04,吴军)、东方广场营业部(2025-07-02,虞芹琴)、深华分公司(2025-06-03,姚利平)、国威分公司(2024-09-19,张会金)。
19 家存续的分支机构里,最近两年开的占了 10 家。
而总社的参保人数,是 12 人。
12 个人,44 家分支机构。这个比例说明的不是服务网络的密度。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有一句容易被略过的话: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是法定义务,不是管理风格。12 个人怎么对 44 个网点实现“统一管理”,这是一个可以问的问题。
嘉宾路分公司在这个节奏里的位置是:2025 年 11 月 4 日成立,成立时间在 19 家存续机构里排第八新。
它成立的那一年,总社刚被罚过。
五、保险渠道团,一条被点名的路
2026 年 2 月 11 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第一批)》。开篇第一句是:
2025 年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部分强制消费问题转移阵地,向出境团、低价老年团和保险客户团蔓延。
“保险客户团”这四个字,被写进了文化和旅游部的公开文件,和“出境团”“低价老年团”并列。
第一批十三个案例里,第一个就是深圳的:
易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泰康人寿保险专属团队”名义,组织 157 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 6 天 5 晚”旅游团,将游客交给境外接待社接待且不支付费用。行程中境外接待社因游客购物金额不达标取消当日晚餐安排,要求每名游客补交 2400 元费用,并以取消后续住宿安排和返程机票相威胁。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 年 9 月,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易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157 人,越南,保险渠道,购物金额不达标就断供。
2026 年第三批典型案例里,同类案件更多:中国人民人寿眉山中心支公司以 1580 元/人组织 126 人赴越南芽庄“VIP 尊享旅行团”;中国人寿岳阳分公司销售人员以 699 元/人组织 35 人“越南 6 日游”;平安人寿宜宾中心支公司南溪营销服务部 17 人参加“爱尚芽庄尊享 6 日”;中国人寿万山支公司销售人员以 880 元/人组织保险客户“港澳 7 日游”;合众人寿业务员招徕 60 人参加“闽粤双星—潮汕厦门 6 日游”;荣耀星光(深圳)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组织“中国人寿 VIP 客户尊享老挝 6 天 5 晚游”。
被处罚的主体,一半是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一半是承接的旅行社。
同一年,深圳本地也在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季度发布一期《深圳市旅游质监简报》。2025 年第四季度那一期里,有一节叫“整治保险员违规经营旅游,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原文:
我市以两起重大督办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市开展整治行动。一是中国*寿保险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经理田某某以老挝游贵宾团的产品招徕 40 名游客后,交由**星光(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因旅游团在老挝旅游购物店内消费未达标被擅自中止行程,游客向当地使领馆求助。二是马某以泰康保险贵宾团的名义招徕 85 名游客交给深圳市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操作赴老挝旅游。老挝地接社同样以游客购物消费不达标为由中止服务,造成游客滞留。两起案件均是旅行社违规经营、保险公司人员违规开展旅游招徕活动造成的,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我市已经对两起案件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外其他地市的线索也及时移交。
第二起案件的承接方,在同一期简报的处罚表里能对上:
深圳市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该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 |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该公司南山分公司停业整顿 15 天、罚款 3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34200 元,对公司法人代表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同一张表里还有一条:
深圳市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该公司罚款 10000 元,对两位直接负责人员共罚款 7000 元的行政处罚。
简报按惯例对当事人名称作了脱敏。这个“深圳市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不是中海国际,可以从三处交叉。
第一处:中海国际工商登记名下确有“南山分公司”,2023 年 12 月 8 日成立,负责人陈玉华,现已注销。
第二处:中海国际名下确有“深华分公司”,2025 年 6 月 3 日成立,负责人姚利平。
第三处:2026 年第二季度的简报里,有一条记录把“中”字隐去、留下了“海”字——
深圳市*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华分公司 | 该公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警告。
深华分公司是中海国际的工商登记分支机构,这一条能锚定。两期简报的脱敏格式不同,一条隐“中”、一条隐“海”,但指向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脱敏名称的还原,最终应以主管部门的原始处罚决定书为准。本篇在采写说明里写明了还原依据。
把中海国际在 2025 年第四季度的两份处罚并排看。
一份是“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罗湖区文旅部门罚款 1 万元,两位直接负责人员共罚 7,000 元。对应的法条是《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罚则是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罚款区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一份更重:南山分公司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停业整顿 15 天、罚款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4,200 元,法人代表罚 2,000 元。
而南山分公司那个案子,就是那起“泰康保险贵宾团 85 人赴老挝”的督办案件。
到这里,两条线接上了。
一条是行业线:文化和旅游部把“保险客户团”列为强制消费蔓延的方向,2026 年两批典型案例里保险团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目的地反复出现越南芽庄。
一条是本地线:深圳 2025 年以两起督办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市开展整治,中海国际是其中一起的承接方,被罚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6 年 10 月,一个封面写着“中海国际一站式会旅平台,承接保险直销金融美业大健康渠道定制团”的微信号,在推一个 200 人的越南团。这个团的报批名义是“越南商务考察团”,宣传名义是“文旅考察团”,越南现场的背景板上写的是“越南商务旅行”。
三条线放在一起,是一个需要主管部门回答的问题:一年前被督办、被停业整顿过的业务类型,一年后换了一个渠道、换了一个目的地,是不是同一件事。
需要说清两点边界。
第一,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2026 年 10 月这个越南团与南山分公司那个案子存在人员、资金或业务上的关联。它们是两件事,时间、地点、当事人、目的地都不同。这里并置,是因为它们属于同一种业务类型,而后者已被主管部门定性。
第二,这个越南团目前没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本篇不认为它违法。本篇指出的是:它的形态,与一条已被点名的路径重合。
六、缺的三样东西
回到这个团本身。
2026 年 9 月 15 日,一份以“越南商务考察团”为名义的报批材料出去了。9 月 28 日,一篇推文把它称作“文旅考察团”。10 月 25 日,200 人从东兴口岸出境,四天三晚,下龙湾。10 月 26 日,越南现场的背景板上,写的是“越南商务旅行”。
三份材料,三个说法。
而三样东西,一样都没有:旅游合同、发票或收据、带旅行社名称的行程单。
200 个人,拿的是团体签证,没有一个人签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出境旅游需要许可。中海国际有这张许可,编号 L-GD-CJ00221。
问题不在于它有没有。问题在于,这个团的所有材料上,都没有它的名字。
报批材料上写的是协会。推文上写的是协会。越南现场的背景板上写的还是协会——一家 2025 年才在广西登记的社会团体。而它的承办方,是一家参保人数为零的信息咨询公司。
有出境游许可证的那家社,从头到尾没有在任何一份对外材料上出现过。
它的名字只出现在一个地方:一个个人微信号的封面第二行,和一张名片底部的机构名称里。名片上还印错了一个字。
这就是本篇要问的问题。不是“这家社有没有资质”——它有。而是——有资质的那一家,为什么不在材料上?
七、他回来了,不让拍
202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点 46 分,团员群里有人在转述当天的情况。
旅行社的人都推脱说杨云会长不回来处理不了。
另一条紧跟着:
旅行社吴海云说,只有今天在南宁。
当天晚些时候,杨云回来了。
回来之后是一场面对面的沟通。地点在一间办公室,一张长桌,桌上摆着茶具、矿泉水、几张纸。他站着说话,中间举过一次手。桌边坐着几位团员。
这场沟通里,他提出的第一件事是:不要拍。
团员的回答是:
你们也拍啦,我们肯定拍啦。
这是团员用手机拍下的一段视频,八秒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的禁止行为,指向的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
一间办公室里的交涉,涉及的是 200 名团员的共同事务,不属于这几样里的任何一样。拍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这个团在纸面上的东西,前面几节已经列完了:三份说法不一的材料,没有合同,没有发票,没有带旅行社名称的行程单。如果现场这些画面也不存在,能留下来的,就只有那三份材料。
他要求不要拍。团员说,你们也拍啦,我们肯定拍啦。
八、该问谁
七个问题,分别对应七个可以查证的环节。
第一,2026 年 10 月 25 日这个 200 人团,法律上的承接主体是谁? 是中海国际总社,是嘉宾路分公司,还是翌成会奖?这三者在法律上是三个不同的主体,责任也完全不同。
第二,如果是中海国际承接的,200 份旅游合同在哪里?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都规定了书面合同的强制义务,与组团主体有没有资质无关。
第三,如果是翌成会奖承接的,它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哪里? 工商登记显示它的经营范围里没有“旅游业务”,只有“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第四,嘉宾路分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按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者罚款起点 10 万元。这个团的实际业务形态,与“招徕、咨询”是否一致?
第五,这个团有没有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是强制规定。中海国际在 2025 年第四季度刚因这一条被罚过 1 万元。
第六,380 元一个人的团费,收进了哪个账户? 是总社账户、分公司账户、翌成会奖账户,还是个人账户?这一项与第二篇里的资金路径问题直接相连。
第七,2025 年第四季度南山分公司那起督办案件之后,总社对“保险渠道团”这类业务做过什么整改? 44 家分支机构、12 名参保人员,统一管理是怎么落到实处的?
这七个问题里,前六个都可以通过调取合同、票据、银行流水、备案材料得到答案。第七个需要总社自己回答。
采写说明
本篇的事实来源分为四类。
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市中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 44 家分支机构、翌成会奖(深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深圳荔景营业部、深圳市鱼佳食品有限公司,以及上述企业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通过公开企业信息查询渠道取得。股东结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参保人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成立与注销时间、许可证编号及证载信息,均为登记原文。
行政处罚与行业监管信息:分两类。一类来自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旅游质监简报》2025 年第四季度、2026 年第二季度两期公开文本,文中引用的处罚事由、处罚结果、督办案件表述,均为该简报原文。一类来自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 年第一批(2026 年 2 月 11 日发布)、第三批(2026 年 5 月 29 日发布),文中引用的定性表述与案例内容,均为原文。
关于简报的脱敏名称,需要单独说明。该简报按惯例将当事人名称中的一到两个字以星号替代。文中“深圳市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向中海国际,依据有三:其一,中海国际工商登记名下确有“南山分公司”;其二,中海国际确有“深华分公司”,2025 年 6 月 3 日成立,负责人姚利平;其三,2026 年第二季度简报中“深圳市*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华分公司”一条,星号位置与“中海”二字对应。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还原属于交叉比对,不是主管部门的正式确认。读者如需引用具体处罚,建议向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原始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案材料:微信账号信息、名片、封面文字、转账记录、报批材料、推文、现场照片、团员群聊记录,均来自团员提供。这一部分与第二篇《越南的店,中国的码》共用同一批原始材料。
关于第七节引用的两句话,需要交代取证层级。它们是团员在群聊中对旅行社工作人员口头说法的转述,不是录音原文。本篇引用时保留了这一性质,未作为直接引语使用。若要作为认定依据,需由主管部门向当事旅行社及在场人员核实。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旅行社条例》(2020 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条文均经法律数据库核对原文。
需要说明四点边界。
第一,中海国际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GD-CJ00221,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本篇不认为它“无资质”。本篇要指出的是另一件事:在这个团的全部对外材料上,这家持证主体没有出现过。
第二,吴军是翌成会奖的法定代表人和 51% 股东,也是中海国际嘉宾路分公司的登记负责人,这是工商登记的字面内容。本篇不对这两者之间的具体合作方式作任何推断——是内部承包、是业务合作、还是其他安排,材料不足以判断,需要由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第三,2026 年 10 月这个越南团与 2025 年南山分公司案之间,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关联。本篇并置两件事,是因为它们属于同一种业务类型,且后者已被主管部门定性。把两件事说成一件事,是不准确的;但把已被定性的业务类型和正在发生的业务放在一起看,是必要的。
第四,第七节分为两段材料。前一段是团员在群里的转述,后一段是团员用手机拍摄的一段八秒视频。视频音频嘈杂,可辨认的内容有限,本篇只记录其中可以确认的一句话,不描述说话人的语气、神态和态度——这些无法通过转写还原,也不应作为判断依据。本节内容属于现场情形的记录,不构成对任何个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这个团的报批方、承办方、执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需要由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那个微信号的封面上,两行字并排站着。左边那行背后是一张 2006 年发下来的牌照,右边那行背后是一间 2025 年 9 月才租下的办公室。它们在同一个门牌号里,同一个人的名下,同一张名片上。
而 200 个人在越南的四天里,没有在任何一份纸上见过这两行字中的任何一个全称。
本信息由:【新青年编辑部© 】编辑发布 引用请注明出处: https://www.newyouth.org.cn/diaoyan/2026/10/29/archives/2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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