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评定庞霄霄、张亚轮、周冰洁为“见义勇为”的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庞霄霄,男,汉族,1993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412724199310162135,家住太康县高贤乡高西村,现任太康县公安局辅警。张亚轮,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4199107212117,家住太康县高贤乡肖庄行政村徐尧村,职业农民工;周冰洁,女,汉族,身份证号411627200011022122,家住太康县高贤乡周村,现任高贤乡卫生院医务工作者。
二、主要事迹
2026年6月30日19时许,庞霄霄骑自行车外出途经太康县高贤乡幸福渠水闸路段,发现沟渠边有三名少年聚集玩耍,当时水闸正处于夏季灌溉放水期间,水流湍急,结合夏季沟渠蓄水、临水路段危险,隐患多发及平时正在宣传的夏季防溺水教育的情况,庞霄霄当即提高警惕,主动停车对几名少年进行口头安全提醒,叮嘱他们远离沟渠水域,谨防溺水危险。在骑行离开约200米后,多年的警务工作经验让其始终放心不下,又调转车头,准备再次返回现场劝导,抵达现场后,眼前呈现出惊险的一幕让其心头大紧,此时三名儿童中的两名已掉入沟渠水中,一名儿童已在水中沉浮,一名儿童意图施救时水已淹到脖颈,在水中站立不稳,深陷溺水险情情况万分危急,此时该路段行人稀少,闸口堤坝陡峭,如无人下水施救,孩子生命安全将危在旦夕。
庞霄霄见此情景,来不及多想,立即下到渠边施救,但沟边水泥土地,坡度陡峭而且湿滑,在无外援或辅助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站立,这时路上过来一辆白色轿车驾驶员张亚轮和一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周冰洁见此危险情况,立即停车加入施救行动,此时一名儿童已经被水冲走10多米,在水中沉浮,庞霄霄马上组织大家全力营救,先是张亚轮下到水中,拉住被水流冲走的儿童并把他托举起来。周冰洁就地找寻一根树枝,庞霄霄喊道“你身体轻,我有力量,拉着你,你把树枝递给孩子”,同时另一个没有落水的儿童也加入到了营救中,三人合力组成一条救生链,从岸边延伸到落水儿童手中,先拉出最先落水的一名儿童,再拉出张亚轮和另一名落水儿童,成功将两名落水儿童救上岸,整个施救过程不到2分钟。
将孩子救上岸后,最先落水的儿童已面色苍白,身体虚弱,呼吸急促,庞霄霄三人第一时间进行安抚,庞霄霄逐一联系三名儿童的家长,告知现场情况和孩子的情况,医务人员周冰洁查看孩子体征正常,身体无大碍,留守现场家长抵达后,三人便悄悄离开。
三、评审意见
2026年7月3日,太康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了太康县公安局高贤派出所关于庞霄霄、张亚轮和周冰洁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2026年7月16日,太康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了庞霄霄、张亚轮和周冰洁三人的本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走访、观看现场视频、核查高贤派出所现场证人调查笔录等工作,认为,庞霄霄、张亚轮和周冰洁三人2026年6月30日19时,在高贤乡幸福渠水闸路段施救落水儿童的行为,符合《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
2026年8月 4日,向太康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汇报调查情况并提请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庞霄霄、张亚轮、周冰洁救人的行为符合《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之规定,一致评定庞霄霄、张亚轮、周冰洁救人行为为“见义勇为”。同意按程序进行公示。
四、公示日期
自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10日
五、公示电话
0394-6869995
特此公示。
太康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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